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1880號
聲 請 人 林詩珈
林湘庭
林聖浩
前列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明輝
鐘春英
聲 請 人 林恩平
法定代理人 林明煌
林馬碧霜
聲 請 人 林妤柔
林妤玟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秋燕
林建州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林詩珈、林湘庭、林聖浩應補正另一法定代理人鐘春
英之印鑑證明書。
二、聲請人林恩平應補正另一法定代理人林馬碧霜之印鑑證明書
。
三、聲請人林妤柔、林妤玟應補正另一法定代理人林建州之印鑑
證明書。
四、聲請人已通知次順位繼承人為繼承人之證明文件(如:經次
順位繼承人親自簽章之拋棄繼承通知書、存證信函暨雙掛號
回執),如無法通知,亦請具狀說明理由。
五、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
機5216)。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