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1873號聲 請 人 林永森 林瑞同 許林素真 晉枝 林靖懌 前列五人共同代 理 人 李岳霖律師 黃意文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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