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2年度,1873號
TPDV,102,繼,1873,2013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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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1873號
聲 請 人 林永森 
      林瑞同 
      許林素真
      晉枝  
      林靖懌 
前列五人共同
代 理 人 李岳霖律師
      黃意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七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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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