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2年度,603號
TPDV,102,監宣,603,2013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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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李陳彩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具有司法精神鑑定資格之鑑定醫院,若至相對人李孟錭
  所在地為鑑定者,亦應陳報具有外診鑑定服務之醫院。
二、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人選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略)。
三、相對人李孟錭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直系血親如子女及旁系
  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
  年籍)。
四、上開各親屬就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人選之同意書
  或意見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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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