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李陳彩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具有司法精神鑑定資格之鑑定醫院,若至相對人李孟錭
所在地為鑑定者,亦應陳報具有外診鑑定服務之醫院。
二、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人選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略)。
三、相對人李孟錭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直系血親如子女及旁系
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
年籍)。
四、上開各親屬就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人選之同意書
或意見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