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2年度,58號
TPDV,102,監宣,58,2013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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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許金鈴
相 對 人 郭清景
代 理 人 田振慶律師
      邱瑞元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相對人郭鴻基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參萬元。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2年度監宣字第58 號裁定 選任為相對人郭鴻基之程序監理人,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條 第4 項之規定,行使程序監理人之報酬請求權,依程序監理 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規定,請求核定報酬等語。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 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 事件法第16條第4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 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 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 新臺幣五千元至三萬八千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 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前項裁定 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監理人 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 辦法第13條所明定。經查,本院102年度監宣第58 號監護宣 告事件,經選任聲請人為程序監理人,本件聲請人已完成該 部分程序,依上開規定請求報酬,按之上揭標準,並參酌程 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 相關業務收費標準,及卷附之程序監理人報酬費用建議,爰 認聲請人之報酬應以3萬元為宜。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附表
項目 金額(新台幣)




訪視費用 6,000元(3次與家屬訪視會談) 4,000元(3次個別會談)
交通費用 2,700元
召開會議費用 14,000元(2次家屬會議,每次4小時以 上,含場地租借費用)
報告撰寫與督導費用 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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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