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補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逸暄(即林瓊梅)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預納郵務 送達費新臺幣壹仟零貳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計算式:(2+1)×10× 34 =1,020】。
二、聲請人應說明戶籍(新北市○○區○○路00號)與住所(新 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不一致之理由。三、聲請人陳報有無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 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 頁代替)。
三、聲請人應提出與配偶共同經營之甜田早餐坊營業收入及營業 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提出配偶張德源之100、101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於各金融 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 ,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 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 定送達之日後)。
五、聲請人應提出受扶養人張益誠、張品瀚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 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 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 後),並說明上開扶養人之戶籍與聲請人之戶籍不同之原因 。
六、聲請人應說明生活必要支出費社區管理費及扶養費之計算方 式(含未成年子女安親班費用),且就未成年子女安親班費 用及扶養費用部分,並應說明如何與配偶張德源共同負擔? 且提出相關支出證明文件。另應說明聲請人每月須高額手機 費用(新臺幣1,200元)之原因,並提出證明。七、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地(新北市○○區○○街00 巷00號2樓)及戶籍地(新北市○○區○○路 00號)之房地 為何人所有,並提出系爭房屋及其座落基地建物及土地登記 謄本。
八、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 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