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2年度,204號
TPDV,102,消債更,204,2013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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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廖沛溱(原名廖容雪、廖千慧)
代 理 人 詹豐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 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 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3條第1項、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並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具狀 補正,惟尚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 臺幣(下同)4,4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2+1)×10×34=4, 420元】。
二、聲請人陳報之債務總金額為2,035,616元,惟依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 之債務金額總計為1,805,135元,聲請人陳報之債務總金額是 否有誤?聲請人應說明之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擔任鑫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之任期、報 酬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聲請人陳報水費夏季每月350元、冬季每月450元,但所檢附 之102年9月水費收據之金額為683元,即7月及8月之水費每 月342元;102年1月水費收據之金額為790元,即101年11月 及12月之水費每月395元,是聲請人陳報水費金額與收據金 額不符,聲請人應說明102年平均每月支出之水費金額並提



出相關證明。
五、聲請人陳報電費夏季每月2,000元、冬季每月1,000元,但所 檢附之102年9月電費收據之金額為5,628元,即7月及8月之 電費每月2,814元;102年1月電費收據之金額為1,210元,即 101年11月及12月之電費每月605元,是聲請人陳報電費金額 與收據金額不符,聲請人應說明102年平均每月支出之電費 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聲請人陳報瓦斯費夏季每月350元、冬季每月1,000元,但所 檢附之102年10月瓦斯費收據之金額為662元,即7月中至9月 中之電費每月331元;102年2月瓦斯費收據之金額為1,974元 ,即101年11月中至102年1月中之瓦斯費每月987元,是聲請 人陳報瓦斯費金額與收據金額不符,聲請人應說明102年平 均每月支出之瓦斯費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聲請人陳報電視費每月500元,但所檢附之102年9月電視費 收據之金額為495元,是聲請人陳報電視費金額與收據金額 不符,聲請人應說明102年平均每月支出之電視費金額並提 出相關證明。
八、聲請人陳報電話費每月600元,但未檢附電話費收據,聲請 人應提出電話費收據或相關費用證明。
九、聲請人陳報雜支費每月3,000元,但未檢附相關收據,聲請 人應提出說明雜支項目、範圍並提出收據或相關費用證明。十、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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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