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102年度,7號
TPDV,102,海商,7,201312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海商字第7號
原   告 先寧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光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被   告 彥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德勝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 月27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第21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1/1頁


參考資料
先寧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彥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