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401號
TPDV,102,建,401,2013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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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01號
原   告 盛固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吳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鈡鈦鋼鋁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95,9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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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鈡鈦鋼鋁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鈦鋼鋁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固欣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