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33號
原 告 施燕妮
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
複 代理人 沈志偉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被 告 捷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禎
訴訟代理人 尹愛寧
訴訟代理人 雷文德 住臺北市北投區新興路6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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