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2年度,869號
TPDV,102,家聲,869,201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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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869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代 理 人 王秋霞  住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1年度繼字第1121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48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吳家鎰之債權人,吳家鎰於民 國100年4月21日死亡,經本院選任陳志勇律師為吳家鎰之遺 產管理人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本院101年度繼字第1 121號民事裁定等,以為釋明,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 證,核閱無訛。聲請人為瞭解吳家鎰遺產管理情形,聲請閱 卷,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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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