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628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春榮
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
邱湘筠
相 對 人 孫榮芝 住山東省定陶縣城區站前路B段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之記載,應增列「相 對 人 孫榮芝 住山東省定陶縣城區站前路B段5之34」。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家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 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