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2年度,420號
TPDV,102,婚,420,2013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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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420號
原   告 位永樂
被   告 劉愛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經本院 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該裁定業於102 年11月29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迄未依期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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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