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475號
聲 請 人 顏家旺 住臺北市信義區松山路
兼法定代理
人 顏麗華 住臺北市信義區松山路5
聲 請 人 顏麗華 住臺北市信義區松山路5
顏麗美
顏麗香 住臺北市信義區松山路5
顏麗貴 住臺北市信義區松山路
相 對 人 顏琮軒 住臺北市信義區松山路5
顏鈺枝 住臺北市信義區松山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分別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新臺幣貳拾萬捌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事件,經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 141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原、被告即聲請人、相對 人各負擔七分之一。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分別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0萬8774元【計算式:0000000x1/7=208774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 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