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三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六三九號、八十九年
度偵字第一五七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五年、八十六年間,曾犯偽造有價證券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等案件,分別經本院於八十七年二月十六日、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判處有期徒 三年六月、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以上均不構成累犯),竟仍不知悔改,於假釋付 保護管束期間,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於八十九年五月間受 僱於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揚公司),受富揚公司派駐於桃園縣龜山鄉 「大景小城社區」,擔任該社區現場主任,負責社區之警衛保全及現場行政管理 事務,詎被告於擔任職務期間,竟將所代收附表一所示之各項款項,予以侵占後 供己花用,嗣經社區委員發覺,向富揚公司反應,而查知上情。詎甲○○承前之 概括犯意,自富揚公司離職後,即於同年七月十日起,轉受僱於丙○○○大廈管 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菁英公司),經菁英公司派駐桃園縣平鎮市○○路○ 段一二三號「當代米羅社區」擔任總幹事職務,負責社區處理日常庶務及收取管 理費等之工作,甲○○竟於上開期間內,再將其所代收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予以 侵占入己,嗣於同年八月二十一日曠職,菁英公司始查知其上開侵占之犯行。二、案經富揚公司、菁英公司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梁惠君除否認侵占附表二編號二、六等二項外,餘均坦承不諱,惟查右 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富揚公司之代表人趙占雲及告訴人菁英公司之代理人溫 國台指述綦詳,就侵占「大景小城社區」部份,並有被告甲○○於八十九年六月 八日出具之認錯書、第三三六○號存證信函(參八十九年度偵卷第一○四一一號 卷第五至十頁)、管理委員會保證金管理表、「大景小城社區繳款明細表」二紙 、八十九年度桃園縣稅捐稽徵處桃園總處房屋稅繳款書、零用金計算表、汽車行 車執照、「大景小城社區費用請款單」、「大景小城社區管理費繳款單」二紙、 停車費繳費收據、被告作為償還侵占款項之支票二紙(均退票)、本票二紙等( 參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六三九號卷第三十至四十六頁)附卷可稽;就侵占「當代 米羅社區」部分,亦有裝潢(璜)保證金保管單三紙、被告作為清償侵占款項之 支票六紙附卷可考(參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七二三號第十七、十八、二十一至 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七頁),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就附表二編 號二、六等二項,被告嗣雖辯稱:那天不在,係由公司的「林」姓同事代收云云 ,惟查,此二筆款項,被告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逐項訊問時,均坦承有收取該二 筆款項(參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七二三號卷第三十頁),核與告訴人菁英公司 指述之情節相符,是被告嗣後翻異前詞,辯稱未收取,純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 占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 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應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 酌被告有事實欄所示之科刑與執行情形,雖不構成累犯,但被告屢犯刑章,素行 不佳,於保護管束中再犯本案,加上其已先於「大景小城社區」任職時,侵占款 項而離職,仍不悔改,立即再轉至告訴人菁英公司受僱,用同一手法,侵占款項 ,惡性非輕,且使告訴人公司之信譽,因其上開犯行,受到嚴重危害,因商譽之 受損,而失去原應有之獲利機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美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兆 飛
法 官 江 振 義
法 官 李 桂 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梁 麗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
附論本案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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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侵占項目 │侵占金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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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八十九年五月分管理費 │65,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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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三弄九號房屋稅款 │4,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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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三十二號七樓管理費 │66,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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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交通車過戶費 │2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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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交通車 │1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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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社區住戶賴朝國管理費 │1,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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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社區住戶李進丁停車費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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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社區住戶許銘誠管理費 │7,700 │
│ │ 及停車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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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計 二十七萬五千四百六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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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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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侵占項目 │侵占金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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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住戶陳聖德、永德時、詹 │120,000 │
│ │ 月嬌、劉漢祥裝潢保證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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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南桃園有線電視之電費 │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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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資源回收處理金 │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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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社區住戶蕭淑貞委託代繳 │2,000 │
│ │ 水電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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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清潔用具費 │2,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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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社區住戶郭彩玲卡片押金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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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計 一十三萬一千五百三十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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