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五號
原 告 傳家堡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文湘
送達代收人 胡雅惠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經 該院移轉至本院管轄,茲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尚有新 台幣一萬五千五百五十五元之裁判費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五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承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呂超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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