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465號
SCDV,90,訴,465,2001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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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五號
  原   告 傳家堡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文湘
  送達代收人 胡雅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伍拾貳萬元,折合新台幣壹佰伍拾陸萬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伍仟貳佰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承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呂超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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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傳家堡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