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五號
原 告 傳家堡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文湘
送達代收人 胡雅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伍拾貳萬元,折合新台幣壹佰伍拾陸萬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伍仟貳佰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承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呂超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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