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0457號
聲 請 人 元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淑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究係「黃」淑玲抑或「黄」淑玲請陳明
之,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本票原本手寫姓名不符)
二、查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請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