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20250號
TPDV,102,司票,20250,201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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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0250號
聲 請 人 永豐資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立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克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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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資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