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2年度,119號
TPDV,102,司執消債更,119,201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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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9號
債 務 人 邱莉棋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豪杉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紀洲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薛信明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劉德明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宏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它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 第126號裁定開始更生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債務人 所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二階段清償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36 期每期清償金額新臺幣(下同)3,500元;第37期至第72期 每期清償6,000,還款期限為6年,每1個月為1期,共72期, 總清償金額為342,000元,清償成數為14.32%,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11月26日依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通知債權人於 文到後10日內確答是否同意,僅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 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視為同意,因 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未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 二分之一而未能獲債權人可決。惟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 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應予認可更生方案:
㈡債務人自102年6月20日起任職於卜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業務人員,每月薪資為本薪24,000元、伙食津貼1,800元 、調整金200元及通訊費500元,另其7月至9月分別領有 1,401元、1,950元及1,674元之業績獎金,是其平均每月 薪資為28,175元【計算式:(27,901+28,450+28,174)÷ 3=28,175】。又據債務人稱於6月時向公司預支年度專案 績效獎金60,000元,平均每月5,000元,及其次女現領有 高雄市政府之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2,000元,故債務人 主張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可得收入35,000元,尚屬合 理。
㈢依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所列更生履行期間之必要支 出,包括債務人個人膳食費5,000元、交通費1,000元、醫 療費1,000元、房屋租金7,000元、勞保費519元、健保費 1,272元、福利金148元、水、電及瓦斯費850元、手機通 話費500元、日用品雜支費2,000元及二名子女扶養費12, 000元,其每月必要支出共計31,789元。債務人現與二名 未成年子女於新北市新店區中央新村租屋同住,因未與二 名子女之生父結婚,且女兒之生父經營公司不善積欠地下 錢莊債務後即不知去向,未再連絡,故由其獨力負擔二名 子女之扶養費。又長女雖將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成年,然 其現租屋處因新北市政府為配合捷運施工已辦理區段徵收 ,預計將於年底進行拆遷,有另覓居住處所之必要,有債 務人提出之新北市地政局網頁資料附卷可參,而原因房東 具有軍眷身分,所享有水、電及瓦斯費半價之折扣亦將取 消,其後每月房租及水、電、瓦斯費用勢必將會增加,是 債務人確有預留相當費用作支應之必要。復參酌行政院內 政部公布之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



第2項中段規定,係以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 位數100分之60定之。而所謂可支配所得,依家庭收支報 告中可知,係指所得收入扣除非消費性支出後之數額), 則扣除勞健保費及福利金,債務人全戶3人每月消費性支 出為30,369元,平均每人每月支出為10,123元,顯低於10 2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為11,832元,是 以上開費用屬債務人生活所必要之支出且顯未逾一般人之 生活程度而無浪費,而其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 已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且於子女成年後亦將部分扶養費提 列為還款金額,以二階段方式還款以使債權人得以提高受 償成數,足證其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
㈢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 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 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原則 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 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 案之條件。又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7點所稱之盡力清償,於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 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 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其立法意旨已指明 還款金額佔總債權金額之比例多少、債權人債權因此蒙受 多少損害、其負債是否肇因於債務人不知節制或過度浪費 之行為,皆非審核更生方案是否盡力清償考量之範圍,是 債權人等之上開主張,均不足採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審酌其收支情形,確 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總還款342,000元之更生方案,自 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再者,債務人所提 更生方案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 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 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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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卜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