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全聲字,102年度,260號
TPDV,102,司全聲,260,201312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全聲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林毓瑩
相 對 人 朱芃年
上列當事人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強制 執行,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875號(假扣押強制 執行案號:本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719號)准予假扣押後, 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上開 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設若相對人實 已起訴在案,則請另具狀向本院陳報並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 ,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