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2372號
TPDV,102,司催,2372,201312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372號
聲 請 人 全徽道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達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 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附表: 102 年度司催字第2372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
│001 │全徽道安科技有│彰化商業銀│1,470元 │102年11月25日 │IN0000000 │3個月 │
│ │限公司 劉達菁│行新店分行│ │ │ │ │
├──┼───────┼─────┼───────┼───────┼─────┼──────┤
│002 │全徽道安科技有│彰化商業銀│19,118元 │102年12月25日 │IN0000000 │4個月 │
│ │限公司 劉達菁│行新店分行│ │ │ │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 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 隱台端之地址。

1/1頁


參考資料
全徽道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道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