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933號
聲 請 人 洪昌祺
聲 請 人 嚴德溥
聲 請 人 阿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昌祺
聲 請 人 嘉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澤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6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提出發行公司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應載明股票張數 、股數及股票號碼等),該裁定於102 年11月29日送達聲請 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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