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393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童話網路媒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柔君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飛魚影像美術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義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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