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3933號
TPDV,102,司促,33933,201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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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39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童話網路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柔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飛魚影像美術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義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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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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