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38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阮翠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添龍、楊惇閔、施昭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 元( 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9第1 項第1 款) 。又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
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各
別借款,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債務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
須合一確定之情形,本件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
徵收,自應按件計費。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始為
適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