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5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御軒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零貳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營收買賣合約並未約定利息,故其逾法定年息5%利息
請求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應予
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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