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3539號
TPDV,102,司促,33539,201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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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5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御軒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零貳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營收買賣合約並未約定利息,故其逾法定年息5%利息
  請求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應予
  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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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御軒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