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3511號
TPDV,102,司促,33511,2013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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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35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清華
法定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建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債務人請求原因事實,並提出證明文件(原狀附工程合約
  書之相對人伍伍陸零室內設計有限公司而非黃建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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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伍伍陸零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