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351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張清華法定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建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對債務人請求原因事實,並提出證明文件(原狀附工程合約 書之相對人伍伍陸零室內設計有限公司而非黃建樺)。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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