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3507號
TPDV,102,司促,33507,201312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35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益金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傳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欣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