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4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許漢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錢國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溫圭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柒拾壹萬貳仟肆佰零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七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玖萬壹仟柒佰陸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八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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