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4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若喬(原名蘇玉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玖仟捌佰貳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玖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
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
上限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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