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3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港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信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佳音重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崇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其
中(一)新臺幣伍萬叁仟壹佰玖拾柒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
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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