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3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初天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柒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叁仟捌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
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三期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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