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3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欽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柒佰肆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肆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
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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