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3216號
TPDV,102,司促,33216,2013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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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2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友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允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零伍萬伍仟叁佰陸拾
  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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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允祥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