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3144號
TPDV,102,司促,33144,2013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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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1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善淳(原名張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33144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2年06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6,54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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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