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1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麗君(原名王于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3313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麗君即王│自民國 09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47943 │于淇 45631│09月 27日 │ │ │
│ │元 │0000000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33133號)
緣相對人王麗君即王于淇於民國88年10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7年6 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7年9 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741元及
費用243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
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
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
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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