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3117號
TPDV,102,司促,33117,2013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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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1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耀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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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