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1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柯文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姝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零壹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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