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3110號
TPDV,102,司促,33110,201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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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1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柯文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姝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零壹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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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