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2975號
TPDV,102,司促,32975,201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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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9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智貴  住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陸佰捌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32975號)
  (一)債務人江智貴於090 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9 年0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17,689 元整未
     為清償( 含消費款217,689 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
     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
     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
     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17,689 元整自099
     年07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暨以每月10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為債務人自
     97年2 月28日起至99年6 月30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
     款規定,加計已到期之利息0 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0
     元。(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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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