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2950號
TPDV,102,司促,32950,201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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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9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李月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零陸佰零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2 年度司促字第32950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李月雲 │民國102年11 │清償日止  │日息萬分之5.4 │
│  │107133│     │月10日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李月雲 │民國102年11 │清償日止  │日息萬分之5.4 │
│  │29706 │     │月10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李月雲 │民國102年11 │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
│  │107133│     │月10日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元  │     │      │      │費NT$300,延滯│
│  │   │     │      │      │第二個月當月計│
│  │   │     │      │      │付逾期手續費NT│
│  │   │     │      │      │$400,延滯第三│
│  │   │     │      │      │個月(含)以上當│
│  │   │     │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   │     │      │      │費NT$500,延滯│
│  │   │     │      │      │連續三個月以上│
│  │   │     │      │      │(含)者,其應付│
│  │   │     │      │      │之逾期手續費,│
│  │   │     │      │      │以三個月為上限│
│  │   │     │      │      │。      │
├──┼───┼─────┼──────┼──────┼───────┤
│ 002│新臺幣│陳李月雲 │民國102年11 │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
│  │29706 │     │月10日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元  │     │      │      │費NT$300,延滯│
│  │   │     │      │      │第二個月當月計│
│  │   │     │      │      │付逾期手續費NT│
│  │   │     │      │      │$400,延滯第三│
│  │   │     │      │      │個月(含)以上當│
│  │   │     │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   │     │      │      │費NT$500,延滯│
│  │   │     │      │      │連續三個月以上│
│  │   │     │      │      │(含)者,其應付│
│  │   │     │      │      │之逾期手續費,│
│  │   │     │      │      │以三個月為上限│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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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32950號)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95年8 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
     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 緣債務人陳李月雲於民國89年6 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
     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卡號
     為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依
     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
     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
     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1 (日息萬分之5.4 )計付之
     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300,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4 00 ,延滯第
     三個月( 含) 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500,延滯
     連續三個月以上( 含) 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
     三個月為上限。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民國102 年
     11月9 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136,839 元
     及暨未受償之利息176,1 48元(計 息期間自民國96年
     2 月25日至民國102 年11月9日 止) 及費用17,614元
     迄未清償。
  (三)狀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
     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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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