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9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周瑞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明園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寶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献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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