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287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羅志全 羅元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佑倫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更正聲 請狀內債務人姓名。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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