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8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成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展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淑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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