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2708號
TPDV,102,司促,32708,201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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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7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秀香  住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600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佰壹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
  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32708號)
  ( 一)債 務人高秀香於民國94年2 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
    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
    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
    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 二)查 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
    帳合計新臺幣11021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
    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
    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
    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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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