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7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秀香 住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600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佰壹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
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32708號)
( 一)債 務人高秀香於民國94年2 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
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
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
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 二)查 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
帳合計新臺幣11021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
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
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
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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