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2616號
TPDV,102,司促,32616,201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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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6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文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肆仟玖佰貳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捌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柒佰壹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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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