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6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文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肆仟玖佰貳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捌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柒佰壹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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