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2510號
TPDV,102,司促,32510,2013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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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5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正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億壹仟捌佰叁拾壹萬玖仟肆
  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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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