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5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宗穎 住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仟玖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零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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