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2509號
TPDV,102,司促,32509,2013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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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5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宗穎  住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仟玖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零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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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