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3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黃政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祐升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志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嘉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貳仟柒佰捌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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