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3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興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翰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銘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捌拾捌萬肆仟叁佰玖
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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