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2142號
TPDV,102,司促,32142,2013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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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1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正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柒佰壹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零叁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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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