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1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祐升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志清
人 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嘉琪
一、債務人祐升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貳
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祐升實業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林志清、林嘉琪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