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2132號
TPDV,102,司促,32132,201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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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1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祐升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志清 
人           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嘉琪
一、債務人祐升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貳
  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祐升實業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林志清林嘉琪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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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祐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